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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我省青少年和幼儿的教育,提高环境意识,普及环境科学和基础知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推进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其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关于“绿色学校“表彰及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绿色学校发展规划(2006-2010)》的要求,努力使我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学校“的评选范围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由省环保局、省教育厅联合组成福建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创建“绿色学校“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评选、命名、表彰省级“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宣教中心),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要相应建立创建“绿色学校“领导机构,由各地教育局和环保局主要领导人担任负责人,指导、协调本地区创建工作。
第四条 “绿色学校“的主要标志
“绿色学校“的主要标志是指学校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在学校的整个管理、教育、教学和建设的整体性活动中,有效地促进学校整体参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培养具有较高环境素养,能适应21世纪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省级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切实列入学校主体工作计划。学校设立由校内外代表参加的创绿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并监督师生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2、学校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指导思想落实到学校、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到学校、幼儿园教育的全过程。用“绿色教育“思想培养人。学校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普及率在100%。
3、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使学生切实掌握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校长、教导主任、任课教师定期接受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环境教育水平。
4、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师生参与市、区(县)、街道的环保绿色(社区)活动;自觉向居民宣传环保知识;监督社区污染事故并有一定的社会效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外环境保护活动。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5、学校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行动,整体提升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和“绿色文明“程度。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
6、学校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
第六条 省级高等院校“绿色学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列为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学校应成立由各方代表参加的创绿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并监督师生卓有成效地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2、将节能减排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渗透到学校日常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教务教学管理、思想道德、党、团组织管理及后勤等管理)的各个方面,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
3、创建“绿色学校“重点工作及实施方案。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绿色教育,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高等院校要通过开设有关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的课程,或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讲座,使所有的毕业生都接受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评估和处理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能力,树立保护环境的道德观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使他们毕业后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骨干和核心力量。
(2)用绿色科技意识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环保产业。理工科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应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贯穿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发展符合生态学原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有条件的院校应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科学研究,开发一批符合清洁生产原理的新工艺、新技术;加快重大环境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建设规模化、集成化的科技环保企业和示范区;加强环境软科学研究,为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创建绿色校园,使学校成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的基地。学校应综合各种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建立环境优美的生态校园师范区,重视植物多样性,并逐步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有条件的学校,应尽可能使校园成为多种生物的保护地。并采用无害化技术,对校园的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如建设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烟尘污染治理工程和校园生态环境监测网等,对校内设施进行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管理和更新。
(4)培养师生环保行为,积极开展课内外环保实践活动。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师生员工和学校后勤部门应养成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把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日常生活之中,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在创建绿色学校过程中,学校应积极采取节电、节水、垃圾减量、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鼓励并支持学生社团如“绿协会“的活动和“绿色教育“的课内外实践与研究活动,面向社区、社会开展不同层次的环保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将绿色的种子播撒到人们心中,为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做贡献。
(5)加强国际国内间环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省级“绿色学校“的评选、推荐
1、创建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拟定省级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的评估指标为评选依据。省级高等院校“绿色学校“的评选暂以本办法第六条定性评估。
2、省级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各级大专院校“绿色学校“的评选。要求获得设区市级“绿色学校“称号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的学校,可向所在地创建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晋级。省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直接向省创绿办申请省级“绿色学校“。
3、地(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和评估指标(中小幼)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对合格者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审定。
5、省级“绿色学校“评选两年一届,实行届期制。
6、省创建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推荐国家级“绿色学校“。
第八条 “绿色学校“的命名、表彰与奖励
经省创建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绿色学校“由省环保局和省教育厅联合命名、表彰和授牌。“绿色学校“作为评选“文明学校“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绿色学校“的管理与复评
对已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的单位,省、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表彰的“绿色学校“进行指导、监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对连续两届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学校“称号的单位,由各设区市创建“绿色学校“办公室按推荐省级“绿色学校“的程序申请复评,经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评估指标的,保留“绿色学校“称号,不占新一届指标。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ОО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