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宁县教育系统2014—2017学年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 : 1735

各中学、中小(校、园):

  现将《建宁县教育系统2014—2017学年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教师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根据《建宁县教育系统2014—2017学年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实施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2014—2017学年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校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从而激发教师“爱岗敬业、创优争先“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学校教师安定稳定。各学校2014—2017学年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于2011年11月底办结完毕。

建宁县教育局
2014年9月30日

建宁县教育系统2014-2017学年教师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教师队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发[2012]176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闽教人[2014]20号),市教育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教人[2012]298号),《三明市中小学评聘高(中)级教师职务竞争推荐量化考评权重参考意见的通知》(明教职改办[2012]1号),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建宁县教师队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政文[2012]105号)和中共建宁县委、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建委[2013]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通过实施岗位等级设置方案,建立起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管理运行机制,在教育系统内真正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是指我县教育系统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竞聘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严格岗位条件和标准,科学设岗、按岗聘任。从平稳过渡和有利衔接新职称评聘方案的角度出发,基本延续上一轮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因此本轮岗位设置,教师原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原则不变(大档不变,细分级别按量分高低聘任)。超聘职数人员只能聘在细分级别中的最低档。

  2. 竞聘岗位人员基数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职数结构比例确认。

  竞聘岗位人员基数=实有人数-职员、工勤人员数-不占岗位职数人员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职数结构比例:中学(含教育局、进校)按2:4:4执行;职业中学按2.5:4.5:3执行;小学、幼儿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按1:5.5:3.5执行。

  3.根据《三明市人事局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明人[2010]102号)、《三明市公务员局、三明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意见》(明人发[2012]281号)、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建委[2013]28号)等文件精神对以下人员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实行单列,直接予以聘任。

  ①.凡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五一“奖章获得者;省优秀教师(省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省杰出人民教师,不占用学校岗位职数聘任。

  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国家和省部级劳模、“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人才、市管拔尖人才、特级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县管优秀人才,享受现行政策不占职数聘任。

  ③. 在农村(乡镇)任教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任教教师,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聘任的,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城区学校、职中除外);在农村(乡镇)任教满25年及以上且仍在农村任教教师,已取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的,仍然占核准岗位数。

  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周岁以内(截止单位开展岗位竞聘的时间,按年对年、月对月计算)且符合聘任条件,不占岗位职数直接聘任到相应职务级别岗位。

  4. 符合岗位设置条件的,近三年所在学校岗位责任目标考评均获得合格以上的校(园)长(含专职书记),在有职数的前提下优先聘任。

  5.凡在本县教育系统内,借调外校(或局机关)的,回原校聘任。

  6.在本次聘任周期内,如出现岗位职数空缺的(不含不占核准岗位数、不含本县教育系统内部调配出现的空余职数),可根据本次量分结果,按排名先后顺序递补聘任(原已超聘高级、中级岗位职数的学校按退二进一递补)。原则上每年的4月和10月办理递补聘任手续,但聘期终止时间与本次先期聘任的人员一致。本次量分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7.关于本轮调动教师的职称聘任。在本轮聘期内(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无论考进城的、校与校调动、借调外系统的教师,均按原专技级别予以聘任。调动新学校后要重新办理职称聘任书。下一轮教师职称聘任时,必须重新参加调入新单位量分竞聘。

  8.本轮量化积分如果出现还未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员(需符合申报条件,取得计算机模块等级证书),比已评高级(或中级)人员分数更高情况的,要将空余职数预留1年,待量化积分更高的未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员参加下一年高级(或中级)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后按本轮量化积分给予聘任(预留期满未取得职称证者,不再延续预留期,以省、市评审时间为准)。

  9.凡违反师德师风,被效能告诫、受党政纪处分和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聘委员会)。

  主  任: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

  成  员:由单位领导、学校职能部门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竞聘委员会成员应挑选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强、廉洁公正的同志担任。

  2.学校成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

  组  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副组长:由党总支或支部纪检委员担任

  成  员:由教师代表组成

  监督小组成员对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竞聘委员会成员与监督小组成员不能交叉兼任。

  五、岗位条件

  岗位条件由各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闽教人[2014]22号)文件规定,以及局制定的关于教师岗位竞聘《意见》、《细则》、《方案》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园)岗位职数情况,制定出竞聘岗位所需条件的说明书。

  六、程序及办法

  1.公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量化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5.聘用单位岗位设置竞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期:从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

  7.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

  8.解聘:受聘人员有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建宁县教师队伍管理若干规定》(建政文[2012]105号)中所列解聘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七、量分办法

  1.教龄分

  以县教育局核准的教龄年限计算,教龄每年得1分。

  2.学历分

  凡具备规定学历,高中、职高(本科),初中(专科),小学、幼儿园(中专、高中)者,得3分,每提高一个学历层次加1分;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得2分,最高得5分。

  3.资格分

  具备相应职称资格但未聘上中、高级职务的教师,经年度考核合格,其资格分每年加0.2分(年减年)。

  4.任现职考核分

  任现职(已聘)以来每年年度考核每次合格得1分、优秀得1.5分、不定格得0分、不合格扣1分。

  5.表彰奖励分任现职(已聘)以来在德育、教学、教改、教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共分两大类(综合奖类、单项奖类),分别取某类两次最高奖计算。

  (1)综合奖类(含特殊贡献奖):

  指获得学校及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名师、星级教师、教坛新秀、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师德之星、综治(安全)先进工作者、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等荣誉或称号。

  ①获学校学校表彰得分:股级单位表彰得0.5分,科级单位表彰得 0.7分;

  ②获乡(镇)党委、政府表彰得0.7分,县教育局表彰得1分;

  ③获市教育局、县委(政府)表彰得1.5分;

  ④获省教育厅、市委(政府)表彰得2分;

  ⑤获国家教育部、省委(政府)表彰得2.5分;

  ⑥获国家级(教育部与人事部联合)表彰得3分。

  (2)教育教学单项奖类

  由教育行政(或业务)部门组织的,与任教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学科(竞赛)单项一、二、三等奖(指教师直接参加或辅导学生);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类指导个人前六名、团体前三名 (此项可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校认定)。指导教师认定均以荣誉证书或有关文件证明为依据。

  ①获县教育局(含进修学校)单项奖得0.2分;

  ②获市级单项奖得0.3分;

  ③获省级单项奖得0.4分;

  ④获省级以上单项奖得0.5分。

  说明:获党委、政府和教育部门其他项目表彰奖励的,视表彰的内容,属综合的按综合奖计分,属单项的按单项奖计分。

  6、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分

  任现职(已聘)以来,由本人撰写(第一作者)的联系本岗位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科研报告、论文、论著(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发表的经验总结必须在教育刊物上(CN级除外)并且字数达1500字以上,限计2篇(其中近三年一篇),抄袭的论文和非法刊物刊登的论文不记分。征集发表文章单位属哪一级管理,论文就属哪一级。

  ①校级(中小以上)汇编每篇0.2分;

  ②获县级(含进修学校)一、二等奖或汇编每篇0.4分;

  ③获市级一、二等奖或汇编每篇0.6分;

  ④获省级一、二等奖或汇编每篇0.8分。

  ⑤CN刊物(报纸)上发表,市级每篇0.8分、省级及以上每篇1分。

  7.班主任工作分(任现职以来,按以下计分。)

  ①承担并胜任班主任工作(含生管教师)每年0.4分;

  ②承担并胜任闽教人〔2014〕20号文规定的其它视同班主任岗位工作的每年0.3分;

  8.农村工作分

  (任现职以来,现仍在乡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按以下计分。)

  ①乡(镇)所在地(指地理位置)任教每年0.2分;

  ②行政村所在地(指地理位置)任教每年0.3分;

  9.课题研究分

  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按以下取最高一项计分(参与课题研究的前3名核心成员按主持人得分的60%计分)

  ①校级课题0.2分;

  ②县(市、区)级课题0.4分;

  ③市级课题0.6分;

  ④省级课题0.8分;

  ⑤国家级课题1分。

  10.教育教学工作绩效分

  按前三学年工作实际情况计分,量分办法由各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对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或构建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开展课题研究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应当给予倾斜,并根据实绩体现层次差别,但每学年最高分不予超过20分、最低分不低于10分。

  11.工作量分

  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完成闽人发〔2012〕176号和(闽教人[2014]20号)文规定的平均教学工作量,每学年加1分。每超额完成工作量10%的,加0.1分。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闽人发[2012]176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闽教人[2014]20号)文件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心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含专职书记)不少于本校教师平均课时的1/3;中心小学(幼儿园)、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含工会主席)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本校教师平均课时的1/2;中心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本校教师平均课时的2/3。

  班主任、年段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教研员、职称专干、网管员、实验员、保管员、图书管理员、财务人员、保安、生管、食堂管理人员等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工作量。

  八、其他事项

  1.制定方案:学校应将本《方案》在校内公示,并召开教代会或全体教师大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2014—2017学年教师设岗竞聘实施细则》(须经学校教代会通过)一式两份,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核盖章(一份局人事股存档,另一份返回学校)。

  2.时间安排:2014年10月15日前制定《2014—2017学年教师设岗竞聘实施细则》;2014年10月15日至20日公务员局审批岗位职数;21日至26日各校园开展岗位竞聘、拟聘人员公示;10月26日至30日各校园教师岗位聘任情况一览表上报县公务员局,同时办理好聘任书。量分结果及岗位聘任情况一览表于2014年10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3.对现工作单位以前的量分由原学校负责提供证明或进行审核,原学校现任校长应负责核实并在证明或原件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公章。以上所有量分截止2014年8月31日(每年9月教师节表彰及考核结果列入上一学年计算)。

  4.争议处理。学校和教师在履行聘约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由学校岗位设置竞聘工作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协调解决,也可向县教育局申请仲裁。

  5.监督管理。县教育局将加强对各校(园)开展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工作,不得“暗箱操作“和违规聘任。对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取消当年及下一轮参聘资格,对其他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6.各校(园)应耐心细致地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思想的稳定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及时解决岗位设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应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学年考核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竞聘上岗人员的过程管理。

  7.在本聘期期间,所有人员,均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闽教人[2014]22号)规定,努力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有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以上,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或经验总结),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履行班主任职责,否则,经学校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低聘专业技术岗位。

建宁县教育局
2014年9月30日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返回顶部 打印 关闭